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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编辑:外事处     日期:2018-05-03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按照学校做职教龙头,创世界名校”的发展目标,规范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关于《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规定所指来华留学生,为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汉语言培训及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三、接收和培养国际汉语言培训学生、全日制学历生,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来华留学生的招生、教学、日常生活管理和出入境及居留手续办理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统筹安排。国际学院、学生、总务、教务、保卫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完成来华留学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本规定适用于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所有汉语言培训生及在籍全日制学历生

第二章 教学管理

  一、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学历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三、汉语为学校培养留学生的基础教学语言。留学生入专业学习前须达到规定汉语水平。未达到规定汉语水平的留学生,须在一年内通过汉语补习达到入学标准。
  
  五、各学院组织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六、各学院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研究生院、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别对来华留学研究生、本科生和非学历留学生分别进行学籍管理。各学院由主管院长领导,本科及研究生教务秘书、辅导员负责或另设专人负责本院各类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一、入学
  1.新生入学时应凭个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事先向留学生科提出请假申请,请假须经留学生科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如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校际交流项目及其他合作项目学生的入学时间,由双方协商而定。
  2.凡学习6个月以上的留学生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若能够提供入学前半年内在本国国立医院的体检结果,仍需按上述规定时间办理体检结果认证手续。在体检复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者,作退学处理。
  二、在校生注册与选课
  1.注册
  在校生每学期应按规定日期到留学生科和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须由本人携带护照、学生证办理,不得委托他人。注册时必须按学习期限交纳学费,无交费记录者,将不予注册。注册一般是在开学后第一周内完成。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应提交请假申请,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请假须经所在学院和留学生科批准。
  2.选课
  本科、硕士、博士留学生须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选修相关课程,并在所在学院的安排和教师的指导下完成选课。专业进修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可以根据进修计划范围选择相关课程,但须遵守学校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考勤
  1.留学生如果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者,以旷课论处。学校将对旷课的留学生视情节给予处分,凡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将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本人须申请重修。
  2.留学生入学后应尽快了解就读专业的学分要求和课程安排,并按照学校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各门课程及相关教学内容。
  3.留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擅自迟到早退或扰乱教学秩序。
  四、请假
  按学校计划安排,留学生享有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除节假日外,留学生必须坚持在校学习,考虑到学生所在国民俗习惯,学生本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不得擅自离校,否则按旷课处理。
  1.请假流程
  留学生请假直接到留学生科领取或下载《留学生请假申请表》, 认真填写后由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最后送交留学生科备案。假满须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回校报到,须申请续假,不销假又不续假者,按旷课处理。
  2.请假种类
  病假:因病不能上课,须出具国立医院的诊断证明。
  事假:学生如确有要事请假,必须事先说明情况。
  五、考试和成绩
  1.考试
  留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时必须向所在学院办公室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学院组织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核。未经申请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2.成绩评定
  留学生每学期所修的必修课、选修课、教育实践等教学内容,都必须按规定参加考核,评定成绩。成绩合格者,才能获得所修课程相应的学分;考试采用百分制计分,及格以上的成绩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查课的成绩分合格、不合格,达到合格要求可获得相应学分。任课教师综合学生出勤情况、课堂表现、课后作业、平时测验、期末考试来认定该生的成绩。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学校关于本科、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规定。
  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情况都应在学期成绩表中予以记载。学生进档成绩总表的课程成绩只记载该课程最高成绩,规定学分以外、未获通过的课程可不在学生进档成绩总表中体现。
  3.重修、缓考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原则上学生须跟班重修课程。重修课程须按学分缴纳重修费用。
  学生如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必须出具医院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并由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办理缓考手续者,以旷考论处。缓考原则上安排在下一次同门课程考试时进行,不单独组织考试。
  六、学籍异动
  1.转专业
  留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如有特殊情况,需本人到留学生科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外国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原学院和接收学院批准、留学生科审核后方可转专业。接收学院负责转入学生相关成绩的认定。
  2.转学
  留学生入学后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往其它院校学习,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接收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证明,经留学生科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国家计划内留学生须服从调剂,在无相同、相关专业或无导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学。
  3.休学
  留学生须填写《外国留学生休学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休学事由,经学院批准、留学生科审核通过,方可休学。休学期间,不得转入其它学校,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不享受在校同类学生的任何待遇,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若有服兵役者,需附本国政府的兵役证明,休学期限按兵役时间顺延。
  4.复学
  休学期满,应持相关证明到留学生科办理复学手续,经审核、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的年级。如有特殊情况,学生应及时与留学生科联系。
  5.退学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累计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补考不合格者;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3)未经准假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2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奖励和处分
  1.奖励
  学校对遵守学校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2.处分
  (1)对违反校纪、旷课、破坏公共财物、打架斗殴或有其它不良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如果在考察期间表现优异,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勒令退学。
  (3)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一经决定,除向留学生本人宣布外,学校还将通知其代表机构、派遣单位或家长。
  (4)留学生如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处理,学校也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5)其他情况参照我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
  八、离校手续
  留学生毕业、结业时,请于离校前一个月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并办理如下手续:
  1.到留学生科办理留学生证的注销手续、审查签证、办理学费结算手续、领取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2.到所在学院办公室领取学位证(学历生)及成绩表。
  3.持离校手续单到学校图书馆办理“一卡通”消号及退卡手续。
  4.如住在留学生公寓或师训大楼,需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政府奖学金留学生须于毕业、结业之日起15日内离校。逾期未离校者,所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对于不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校的留学生,学校将不提供成绩单、证书等任何证明。
  九、毕业、结业和授予学位
  1.语言生:
  参加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期末考试。国家计划内留学生汉语补习期间,必须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5级水平或通过学校同等级水平的汉语考试,方准许在相关专业接受学历教育。未达到结业标准者,应继续参加汉语补习,所有费用自理。汉语补习期间,不得接受其他专业学历教育,不得从事相关的专业研究。外语授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及其他合作项目根据协议执行。
  2.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应届自费学历留学生逾期未能完成学业,学生本人应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审批通过后,按弹性学制管理,学生本人承担延期期间的所有费用。
  应届国家计划内留学生逾期未能完成学业,学生可以向本国派遣部门提出延长在华学习期限,争取被本国派遣部门纳入新年度的奖学金计划名额内继续在校学习,或者向学校申请自费继续攻读学位。其他情况按退学处理。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不含休学)修完本专业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准予结业,发给毕业证书。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学满一年以上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毕业、结业、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普通进修生:
  在各学院进行非学历专业学习的普通进修生,每周选修本专业课程平均不能低于4学时。由导师指导学生进修部分研究生课程或必要的本科课程。学院由教务秘书或设专人负责为留学生学分、选课提供咨询和帮助。进修期满,经学院审批、留学生科审核通过发给结业证书。
  4.高级进修生或研究学者:
  导师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计划,安排相关的课程教学或学术研究,享受奖学金的高级进修生或研究学者离校时应提交研修报告。研修期满,经学院审批、留学生科审核通过,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章 生活管理

  一、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风俗习惯。
  二、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或学生社团组织的文化活动;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各类文体、公益或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三、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
  四、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禁止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负责为留学生提供食宿等生活服务的部门须依据教育部教外司[2007]11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有义务向留学生进行宣传教育,为留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加强管理完善服务。
  六、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七、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出入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一、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东北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东北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我校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二、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我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我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东北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三、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我校的邀请函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我校的公函,为留学生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留学生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
  四、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检查记录》者,必须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的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五、持“X”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吉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六、留学生必须在所持签证有效期终止前10日内向学校提出签证延期申请,经批准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吉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签证延期手续。   
  七、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吉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八、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校将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六章 附则

  一、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