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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学院“建设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高职院校”的国际化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学院与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台湾等多所院校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规范学院学生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学院正式注册学籍,通过校际合作项目到国外留学(交流、实习),在国外停留时间两周、一个学期及以上者均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全面负责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手续,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行前外事安全教育与培训,同时负责与学院院办、教务处、学生处沟通,负责协助各分院做好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学生的学习、实习与管理。联系国外院校,定期取得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学生的成绩单并报送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分院存档。

    第四条  院办负责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学生的出国证件材料的再审核和加盖公章。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对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学生的成绩单

    加盖公章,交换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协助国际处和各分院对赴外留学(交流、实习)学生进行行前思想教育,做好学生在外的跟踪管理,负责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的学生学籍管理、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对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学生学费和其

    他费用情况的核算、收取和发放。

    第八条  各分院协助国际处向学生宣传学院的留学项目,为有意愿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的学生提供说明,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出国学生留学(交流、实习)期间的把关、指导、管理,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向,做好行前的各项服务与管理工作,学生留学(交换留学)期间由分院负责人联系学生按学校学费收缴期限及时缴纳。

    第三章 留学(交流、实习)形式

    第九条  目前学院与国外合作的院校交流主要分如下三种形式:

    1.短期游学:各分院学生可以参加国外合作院校组织的为期一周(两周、三周)的短期游学。

    2.交换生:各分院学生在完成一年半(二年、两年半)学业后,可以作为交换生赴国外合作院校留学(交换期间为一学期或一年,对方院校减免全部学费,交换期间学籍属于学院),交换结束后语言达到对方院校标准可以插入对方院校三年级学习,完成两年学业后获得学院毕业证及对方院校毕业证和学位证。

    3.“2+2”(2.5+2、3+2)专升本:与国外合作院校的专升本项目中,学院学生成绩优秀,语言达到对方院校标准可以插入对方院校三年级学习,完成两年学业后获得学院毕业证及对方院校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四章  学生赴国外留(交流、实习)选拔条件和流程

    第十条  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留学学生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院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3.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身体健康,具备在海外自主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符合海外学习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4.对语言学习及异国文化有兴趣,外语达到项目规定的水平要求;

    5. 有语言优势或有意赴国外留学的学生优先。

    6. 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留学学生选拔流程:

    1.国际处免向分院定期公开发布赴海外留学(实习、访学、游学)项目信息,确定各留学项目招生名额;

    2.各分院按照国际处的要求,对申请学生进行遴选,经公示后向学院推荐人选;

    3.国际处组织满足申请条件的学生进行统一考核,择优确定人选。

    4.学院确定入选者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留学学生手续办理流程:

    每年的3月中旬、10月中旬国际处联合各分院进行学生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的宣传和申报,并分别于次年的8月末、2月末派出学生赴国外留学。

    1.国际处为学生提供《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赴国外留学审批表》,完成各分院、教务处、学生处等各相关部门签字流程并存档。

    2.国际处确定各留学项目所需准备材料,指导各分院和学生准备各项材料。

    (1)由各分院教务科为学生提供成绩单,并由学院教务处和分院教务科盖章;

    (2)由各分院和国际处为学生提供学院认定的在读证明和推荐信。

    (3)由各分院为学生提供国外不同院校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由院办为留学相关材料盖章。

    (5)国际处将学生出国留学各项材料复印件交由各分院相关部门存档。

                                          第五章  学籍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经学院选派、批准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的学生,学院为其保留学籍。短期游学、交换生(在国外一学期或一年时间)在国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学院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的学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返校后应在一周之内到国际处和所在分院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境)返校时限或延期未经批准未返校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境),按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采取学分互认的方式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

    1.在出国前需修完国内学习期间各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在国外留学期间必须按对方院校的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2.赴国外留学“1.5+1”、“2+2”(2.5+2、3+2)(交流、实习)交换生(交流期间为一个学期或一年)。学期结束后由对方院校将课程成绩单寄给国际处,由国际处将成绩单原件及翻译件交由分院,专人负责放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存档。

    3.赴外留学学生毕业前的毕业教育、毕业论文等成绩由专业教师负责及时录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七条  赴国外专升本的学生应在学校允许的弹性学制年限内,获得国内学习期间所在专业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国外院校学习期间所在专业规定的各类学分(凭培养学校出具的有效成绩证明,经学生所在分院确认),符合学院毕业要求者, 发给学院毕业证书。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  各分院应做好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应指定专门人员(辅导员)负责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思想管理和联系工作,学生应与所在分院经常保持联系。各分院应及时将学生在国(境)外的动向向国际处汇报,对国(境)外的一切事宜由国际处与国(境)外合作院校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规定留学(交流、实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未经学院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交流、实习)身份、留学(交流、实习)期限、留学(交流、实习)国家和留学(交流)院校。

    第二十条  申请赴国外留学(交流、实习)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必须缴清学院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留学期间,必须按时缴纳学费及学院要求的相关费用,赴国(境)外一年以上者可以不缴纳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出国前,原则上须返还借阅的图书及备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纪校规,要维护两校的声誉,正面宣传中国和学院形象,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不得参加国(境)外的一切组织。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积极与国外合作院校联系与沟通,为学生争取交换留学(免学费)的机会与名额。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为赴国外留学(实习、访学、游学)的学生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赴外留学的机会。

    1.项目资助类型

    (1)赴国外合作院校的留学项目;

    (2)赴国外的实习、访学、游学项目。

    2.项目资助内容

    (1)学院为有意愿出国留学的学生开设英语、日语、韩语、俄语选修课。

    (2)根据情况对往返机票、学费、培训费、保险费、海外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部分资助。

    3.学生在我院学习期间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金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际处负责解释。